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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学术带头人评选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昆教200304】文件附件要求

昆山市学术带头人评选条例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和苏州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昆山市教育“十五”发展规划》,强化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地位,促使广大教育工作者由经验型向科研型的转变,加快培养各级各类名校长、名教师步伐,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本市教育科学研究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在职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先进的现代教育观念和严谨的科学态度。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2、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教师文化学历分别达中师、大专、本科。196111后出生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达到高一层次学历。

3、担任学校专、兼职科研员或从事教科研管理工作3年以上,是学校教育科研骨干。

 4、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居昆山市上游水平。

5、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深广的专业知识和系统的科研方法。有课题研究的实际操作能力,能规范、系统地进行课题研究。

6、主持或参与苏州市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7、具有指导学校课题研究、培养科研型教师等方面的能力。近三年中,至少承担培养2名青年教师的任务,并使其成为学校教科研的骨干。

8、近三年中,在教育科研上有二项以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论文、专著、经验总结等)在省级及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主持、参与或指导的科研成果具有推广价值。

第三条 评审步骤

1、申报:凡符合条件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逐项填写《昆山市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附后)。

2、推荐:学校组成评委会,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考核或评议,然后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向市教育局教科室推荐,并写出推荐意见。

3、考核:教科室根据学校呈送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到学校对参评者进行全面考核,写出综合评定意见送市教育局审批。

4、审批:市教育局对综合评定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后颁发“昆山市学术带头人”荣誉证书。

5、昆山市学术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学校应于评选当年的3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教科室。

第四条            待遇与培养

1、凡被评为“昆山市学术带头人”者,可优先推荐为苏州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先进个人和学术带头人。职称评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享受学术带头人津贴。自命名的下一月起,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津贴由所在学校支付。

3、市教育局教科室及各校要积极为学术带头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优先安排外出考察、学习和学术交流,及时宣传、推广、转化其学术成果。

第五条 任期管理

1、昆山市学术带头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其称号自行终止。凡成绩出色者,可连评连任。连任者的评定工作在前一任期最后半年内进行。

2、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⑴保持积极进取的科研精神,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⑵圆满完成上级或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

⑶承担或指导学校课题研究,培养教科研骨干教师;

⑷参加教育科研学术活动,每学年撰写并发表有较高质量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在苏州市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

⑸大力普及教科研理论和基本知识,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

⑹每学年末,写出履行职责总结,交市教育局教科室存档备案。

3、学术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收回证书,不享受津贴。

⑴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不接受上级或学校交办的科研任务的;

⑶一年内不参与科研工作或无科研成果的;

⑷不安心教育工作,教育质量处于中下水平的。

4、退休或调离教育工作岗位,其资格自然终止,并取消津贴。

5、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和教科室牵头协调有关科室实施。

6、昆山市学术带头人评选的具体细则(量化指标)由市教育局教科室制定。终审权属昆山市教育局。

本条例从20031月起试行,解释权属教育局。